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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编制说明——行业科目对照表说明(七)

发文字号:财统〔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9.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2)年末在编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3)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年初在编职工人数+年末在编职工人数)/2.(4)年末财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在岗的专职财务、会计工作人员。

  (5)年末离休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6)年末退休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基本养老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8)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10.工资及福利:

  (1)全年应发工资总额:指全年应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本年发生额填列。

  (2)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

  其中“各种奖金”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按有关规定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各种奖金。

  (3)计税工资总额: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全年工资基数及本年新增效益工资等情况填列;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当地税务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幅度内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填列。

  (4)年末工资储备余额: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储备年末余额。

  (5)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反映经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

  (6)工挂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额。

  (7)本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8)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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