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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编制说明(二)

发文字号:财统〔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二)境内投资单位

  1.境内投资单位应做好编制合并报表和指导下级企业填报报表的工作,按要求完成分户报表的收集、审核,连同本单位填报的报表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

  2.境内投资单位应填报的内容为:封面、会年外03表(可根据所属境外企业报表等资料填报);如设有境外办事机构还应填报会年外05表。对于部分在境内核算海外业务并独立编制海外业务会计报表的境内投资单位,除填报上述内容外,还应填报封面、会年外01表和会年外02表。

  3.境内投资单位应上报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

  (1)境内投资单位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可以通过录入差额表方式利用计算机软件产生合并报表,也可以直接录入合并报表。

  (2)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直接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产生汇总报表。

  (三)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应分户填报封面、会年外01表、会年外02表、会年外04表。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1.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会年外06)通过软件自动生成,各境外企业集团本部和境内投资单位在上报本套报表时,需将此表一并上报。

  2.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在编制所属境外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编制原则及编制方法执行。

  3.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会年外03表)和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会年外05表)仅由境外企业集团本部或境内投资单位填报。详见“不同填报单位应填报的报表”。

  4.本套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为美元,保留两位小数。

  5.国家各部门派驻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地区在境外设立的金融保险企业不填此套报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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