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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编制说明(八)

发文字号:财统〔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5行=(1-2-3-4)行;

  9行=(5-6-7-8)行;

  15行=(9+10+12-13+14)行;

  18行=15-16-17)行;

  20行=(18+19)行;

  24行=20-21-23)行;

  21行≥22行;

  19行本年实际数=24行上年实际数。

  2.表间关系:

  24行上年实际数=01表41行年初数;24行本年实际数=01表41行年末数。

  七、应交财政收益明细表(会年外03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由境外企业集团的本部或境内投资单位按一级子公司或一级境外企业的有关情况逐一填列。

如果境外企业暂不上交财政收益,也应逐一填报本表的“本年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中方股份比例”、“年末未弥补亏损”的相关数据。

  (二)指标解释

  1.本年净利润:反映境外企业本年实现的税后利润。

  2.年初未弥补亏损:反映境外企业年初尚未弥补的亏损累计额。

  3.中方股份比例:反映境外企业实收资本(股本)中中方投入资本(股本)所占比例。

  4.本年应交财政收益基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上交财政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填列,如果已经缴纳了驻在国汇出税和境内补差税款,可从收益基数中予以扣除。

  5.汇出税:指境外企业向境内汇出利润时,根据驻在地的法律规定需要缴纳的汇出利润税额。

  如果境外企业在上报本表时尚未将境外利润汇出,并且上一年度未将汇出税作为抵扣项来计算应交财政收益,可以在本项反映为上年的汇出税金额。

  6.境内补差纳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96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填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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