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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编制说明(十)

发文字号:财统〔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6.驻在地所得税率:应按照境外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填列。采用比例税率的企业按实际比例税率填列:采用累进税率的企业,按平均所得税率填列。

  7.驻在地会计年度:本项应当按照会计年度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格式填报,例如:本企业会计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则应当填“0701——0630”;如果本企业会计年度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则应当填“0101——1231”。

  (三)表内关系

  1行≥2行;

  1行≥3行;

  4行=(5+8+9)行;

  5行=(6+7)行;

  13行≥14行。

  九、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企年外05表)

  (一)主要内容

  本表反映境外企业集团或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开办设立的非独立核算或属于经费报帐性质的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由境外企业集团的本部或境内投资单位本级按照所属境外办事机构逐一如实填报。

  (三)表中驻在地指境外办事机构的详细驻在地名称,应填至城市名。

  十、户数变动原因情况核对表

  各境外企业集团、境内投资单位在汇总上报会计报表时,应同时编制“户数变动原因情况核对表”(计算机软件中已设置)一并上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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