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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一)

发文字号:财统〔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附件二:

  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一、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年企补01表)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填报范围为1999年粮食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

  1.填报本表的粮食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代码”填列“01”。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报本表的所有粮食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下列代码选择填列封面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粮管所(站)(代码为“5910”)、粮库(代码为“5911”),其他粮食购销企业(代码为“5999”)。

  (2)粮食商业性经营企业,明细分类为商业企业包括军粮供应企业(代码为“6181”)、城镇粮食供应企业(代码为“6182”)、粮食贸易公司(代码为“6183”)、粮食储运公司(代码为“6184”)、其他粮油商业企业(代码为“6199”);粮油工业包括粮油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代码为“1310”)、面粉加工企业(代码为“1316”)、大米加工企业(代码为“1318”)、油脂加工企业(代码为“1323”);饲料工业包括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代码为“1391”)、其他粮油工业企业(代码为“1399”);运输企业包括粮食运输车队(代码为“5811”)、其他粮油运输企业(代码为“5899”);其他企业包括粮食主管部门及其开办的事业单位等(代码为“9910”)。

  (三)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一)(会年企补01-1表)

  1.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各项粮食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军供粮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2)处理储备粮食差价补贴和处理储备食油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抛售、轮换国家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

  (3)新库装新粮划转新陈品质差补贴:反映将原中央储备粮划转为地方商品周转库存,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新陈品质差补贴。

  (4)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价格补贴。

  (5)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反映由粮食企业代管的新增国家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粮食和食油分别反映。

  (6)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7)临时储备食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和中央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计电(96)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垫息款。此项目区分利息和费用分别反映。

  (8)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9)地方粮食出口专项补贴:反映在国家下达的地方自营出口计划中,按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应由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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