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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编制说明(九)

发文字号:财统〔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7.上交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1998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15号)的有关规定选择对应填列。

  8.以前年度欠交财政收益:反映境外企业上年末累计欠交财政的收益数。

  9.本年应交财政收益:由本年应交财政收益基数减去汇出税和境内补差纳税后乘以上交比例计算得出。

  10.本年上交财政收益:反映境外企业本年实际交纳财政的收益数。

  11.累计欠交财政收益:反映企业本年末累计欠交财政的收益数。

  12.年末未弥补亏损:反映境外企业年末尚未弥补的亏损累计额。

  13.其他境外投资收益:反映投资单位从所属境外企业收取的其他投资收益,包括从境外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利息、佣金以及对派驻人员实施内部调节产生的收益等(已纳入国内投资损益的除外)。

  (三)表内关系

  9栏=〔(4-5-7)×8〕栏;

  12栏=(9+10-11)栏。

  注:公式对各个合计行不成立。

  八、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会年外04表)

  (一)编制方法本表由各境外企业分户填报。

  (二)指标解释

  1.注册资本:按境外企业在驻在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填列。其中:中方投入资本和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资本额应单独列示。

  2.国有资产总额:指国有境外企业应属国家所有的全部净资产,即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

  3.国有实收资本:反映企业资本(股本)中属于国家直接及间接投入的部分。属于国有独资性质的公司应全额填列;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企业按国有投资所占的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应当单独列示。

  4.国有留存收益:反映企业留存收益中按投资比例计算属于国有的部分。

  5.拥有的其他物业:包括境外企业以境内法人名义或个人名义购置的,尚未在企业财务帐中反映的,而实际应属于国有的房地产、车辆、办公设施等物业资产。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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