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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七)

发文字号:财统〔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7.主管部门本年实际上交的所得税:反映实行所得税汇缴的部门本年由企业主管部门实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8.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反映家庭农场本年实际上交企业(单位)的利润额。

  9.全年工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增加值应按统计口径计算填列。

  (四)表内关系

  8行=(3+4-6)行;

  4行≥5行;6行≥7行;

  8行≥9行;

  21行=(11+12-14+20)行;

  12行≥13行;

  14行≥(15+16+17+18+19)行;

  30行=(23+24-26)行;2

  4行≥25行;

  26行≥(27+28+29)行;

  30行≥31行;

  38行=(33+34-36)行;

  34行≥35行;36行≥37行。

  六、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年企补06表)

  (一)填报范围本表的填报范围为1999年度文教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所涉及的国有文教企业,以及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增企业。

  (二)填报要求填报本表的国有文教企业,封面标识中的“补充指标表代码”中应填列“06”。

  (三)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1.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指根据财政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和《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9〕436号)的规定,为支持宣传文化企业的发展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表中指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用宋体字表示,有关项目由基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列;第二部分用楷体字表示,由中央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填列。

  2.享受先征后退优惠的增值税:反映文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返还的增值税部分。

  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反映文教企业根据广电部、财政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96〕803号)规定,上缴与使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

  4.文化事业建设费:反映文教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

  5.报纸广告净收入:反映报社当年已收到的广告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额部分。

  6.出版物千印张:反映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本年出版的出版物总印张数。

  7.出版社和报社全年耗用正文纸张数量(吨):反映出版社和报社全年出版图书、报纸所耗用的正文纸的吨数。

  8.出版社和报社应补定额补贴: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由财政拨给印制中小学课本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教材的出版社的中小学教材补贴、大中专教材补贴、中小学教材纸张价格补贴、大中专教材纸张价格补贴,以及报社的纸张价格补贴。

  9.电影发行公司全年拷贝费用实际支出数:反映电影发行企业全年发行拷贝的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数。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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