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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编制说明(一)

发文字号:财统〔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附件二: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

  包括: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所涉及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单位),以及上述类型的本年新增企业(单位);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团企业类〕包括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以及上述类型的本年新增企业(单位)。

  具体指执行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按国家规定已脱钩改制的科研机构;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

  凡属于《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填报范围的所有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未填报的,都应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从2000年起在编制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基础上,填报本套报表。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二、分户填报报表封面解释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企业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人。

  4.总会计师:指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5.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核算任务,专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6.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7.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全称。

  8、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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