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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统〔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9-25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企业(集团):

  为促进做好2000年度境外企业类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全国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表运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及从事其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述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中央所属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各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类报表填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依据各境外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布署和组织工作。

  三、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2000年度境外企业类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按照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以2000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境外企业所在地会计年度与国内不一致的,应要求境外企业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本套报表会计期间的要求),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并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

  四、《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折合成美元时,以2000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本位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五、本套报表为境外企业向财政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各中央部门(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对所属境外企业类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基础上,于2001年7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有关业务司各一份)。

  (一)汇总会计报表(金额单位为“千美元”)一式两份。

  (二)会计报表附注一式两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两份。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两份,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上报。财务状况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境外企业会计类报表的合并或汇总范围、户数;

  2.境外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3.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

  4.资金增减变动情况;

  5.境外企业资产质量的简要分析,如应收账款及存货的账龄分析等;

  6.境外企业驻在国的税收政策及纳税情况;

  7.境外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需要说明或反映的其他问题。

  六、《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部门、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附件:

  一、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

  二、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境外企业类〕编制说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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