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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清办字〔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04-07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配合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预算单位资产状况,人员结构和收入支出水平,根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设计制定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表适用于纳入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的各有关部门及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填报。

  二、本表中的“境外机构基本情况表(财清预外01表)”可由境外机构在境内的主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明细表(财清预外02表)”应由境外机构填报。

  三、各境外机构要以1999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认真进行清查盘点,并按《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根据GB/T14885-94摘编整理)逐台(件)、逐项录入计算机,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

  四、本表的金额单位为“元”(人民币),以外币为记帐单位的应以199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汇率进行换算。

  五、各境外机构的境内主管部门在对报表数据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将部门汇总报表及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一份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附件:

  一、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

  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编制说明

二○○○年四月七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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