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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编制说明

发文字号:财清办字〔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04-07时效性:有效

  一、填报范围

  本表适用于中央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并能够独立核算的各类机构填报。

  二、编制方法

  各单位应按清产核资统一时间点(1999年12月31日),以倒轧帐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并根据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全面、准确地填报本表。

  三、有关指标解释

  境外机构基本情况表(财清预外01表)

  本表反映境外机构人员、资产、收入支出及资产管理状况等基本情况。本表可由各境外机构在境内的主管部门填报。

  1、机构代码:填列境外机构在境内主管部门的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可以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自行编制填报。

  2、境外机构数:指填报本表的部门在境外设立的所有机构数量。

  3、本年收入合计:包括上年结余和本年的各项收入。

  4、固定资产损失净额:反映单位清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与盘盈相抵后的净额。如固定资产盘盈大于固定资产盘亏和损失,则以负数填列。

  固定资产明细表(财清预外02表)

  本表反映境外机构各项固定资产的数量、原值、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数和经清查盘点后的清查数。本表应由各境外机构填报。

  本表应根据各境外机构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卡片等资料及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如实填报。

  本表为变长表,各境外机构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则上均应逐栋(座)、逐台(件)填报,但对同一批购买的同一型号的通用或专用设备允许按入帐批量数填报。

  1、固定资产分类代码:按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根据GB/T14885—94摘编整理)填列。单位在填报时应尽量按最详细的分类代码填列,个别资产小类难以对应的,可向上一级归并填报。

  2、帐面数与清查数:清查数=帐面数+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

  3、使用状况:“使用状况”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项填列,“1”表示在用,“2”表示未使用,“3”表示不需用。填报时只填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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