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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

发文字号:财清办字〔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03-26时效性:有效

  一、报表填报范围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四)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下属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五)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编制方法

  各单位应按清产核资统一时间点(1999年12月31日),以倒轧帐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并根据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如实、全面、准确地填报本表。

  三、报表封面说明

  1、单位名称:按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的全称填写。

  2、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填报。

  3、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4)填列。

  4、机构(行业)分类:根据财政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分类与代码》(根据GB/T4754—94摘编整理)填列,各单位填报时应尽可能选择最详细一级分类代码填列。

  5、所在地区:指各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9)填列。

  6、预算管理级次: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填列。

  7、单位(性质)分类: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类型选择填列。

  8、备用码:由本部门(单位)根据具体需要填列。

  四、报表指标说明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清预01-1表)

  本表反映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各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前后各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单位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费用超支等补充资料。

  1、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反映行政单位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数。

  2、清产核资待处理:反映本次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需报批处理的资产数额。

  3、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年末结帐后一般应为零。

  4、预拨下年经费、预收下年经费:反映行政单位预拨、预收下年各项经费数。

  5、金融机构借入数、其他单位借入数:反映行政单位借入资金数。

  6、本年住房基金收入、本年住房基金支出与本年住房基金结余:反映本单位住房基金各项目本年收支与结余情况。

  7、全部资产损失总额:反映本单位清查出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和流动资产净损失总额。

  8、固定资产损失净额:反映本单位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与盘盈相抵后的净额。

  9、流动资产损失净额:反映本单位清查出的各项流动资产盘亏、损失与盘盈相抵后的净额。

  10、资金挂帐总额:反映本单位历年各项资金挂帐总额,其中“医药费超支”和“基建超支”分别反映单位医疗支出和基建支出的超支额,填报时以正数反映超支数。

  11、“非转经”资产损失:反映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损失额。

  12、待界定资产:反映本单位产权归属不清有待进一步界定的各项资产总额。

  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清预01-2表)

  本表反映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前后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费用超支等情况。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项经费开支的资产负债情况合并填列本表。

  1、应收帐款: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应收及暂付款”在本科目反映;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单位的“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在本科目反映。

  2、预付帐款: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预付合同款”在本科目反映。

  3、存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库存材料”在本表“材料”中反映,“科技产品”在本表“产成品”中反映;执行地勘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在本表“存货”中反映;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在本表“存货”中反映;执行测绘会计制度的单位“已完项目”、“经营产品”、“库存材料”在本表“存货”中反映。

  4、对外投资: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等相关投资科目合并在本项填列。

  5、其他资产:反映本单位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资产,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资产部类的其他相关科目合并在本项填列。

  6、未完项目成本: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年末尚未完工的项目实际成本费用之和。

  7、清产核资待处理:反映本次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需报批处理的资产数额。

  8、借入款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合并在本项反映。

  9、预收帐款: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合同预收款”在本项反映;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医疗预收款”在本项反映。

  10、其他应付款: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除应付帐款外的其他相关应付款科目在本项反映,如“长期应付款”、“应付社会保障费”、“专项应付款”等。

  11、预收下年补助、预拨下年补助:反映单位预收、预拨下年经费数。

  12、对外投资损失:反映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各项损失总额。

  13、本表补充资料的各项指标解释参照行政单位资产负债简表的有关指标、解释。

  企业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清预企01-3表)

  本表仅由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填列。反映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和权益清查前后的情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

  1、上交税金:反映本单位当年各项税金的实际上交数。

  2、本年财政补贴收入:反映本单位当年收到的财政补贴总额。

  3、本年上交主管部门支出:反映单位当年上交主管部门支出总数。

  4、资金挂帐总额:该项目反映单位清查出的历年资金挂帐数,按经营亏损挂帐、潜亏挂帐和其他挂帐分析填列。

  5、本表补充资料的其他各项指标解释参照行政单位资产负债简表的有关指标、解释。

  收入支出总表(财清预02表)

  本表反映行政单位和事业单本级位各类收入、支出和结余清查前后的变动情况。

  (一)行政部分(单位)

  反映行政单位本级经费收支、结余情况,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各项经费合并在本部分反映。

  1、拨入经费: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用于本单位使用的预算经费。其中: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应单独列示。

  2、其他收入: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收入等。其中:利息收入反映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利息;出租收入反映行政单位出租固定资产等收取的租金;捐赠收入反映单位接受现金及实物捐赠的实际金额。

  (二)事业部分(单位)

  反映事业单位本级经费收支、结余及结余分配情况,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项经费也合并在本部分反映。

  1、财政补助收入(本级):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用于本单位使用的各类事业经费。

  2、拨入专款:指事业单位收到由财政部门、主管单位或其他部门在事业费以外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专项结转报账的专项资金。

  3、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以及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收入。其中:对外投资收益反映事业单位对外进行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单位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及联营、合作分得的利润;单位以购买债券形式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反映外单位捐赠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利息收入,反映银行存款利息。出租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出租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

  4、销售税金:指事业单位因销售产品、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事业结余: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其中:财政补助结存反映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管部门及代行拨款职能的事业单位,由于当年财政补助收入应拨未拨而形成的期末结存;二是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中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而在期末形成的结存。专款结存反映事业单位由于项目未完成而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在期末形成的拨入专款结存。

  6、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反映事业单位“经营结余”科目的年初借方余额,以正数反映亏损数。

  财政拨款收支明细表(本单位使用部分)(财清预03表)

  本表反映用于本单位开支的财政拨款数的收支、结余情况。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科目分别反映本单位开支的各项财政资金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和年末结余情况,并注明该项经费的来源级次(同一预算科目下不同来源级次的资金应分别反映)。

  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财清预04表)

  本表反映预算单位1999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其他费用等支出的总体情况。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明细帐簿登记的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如多口上报决算单位,应按本单位各项费用实际支出合并填报。

  1、基本工资:行政单位填列1999年度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以及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事业单位填列1999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2、补助工资:填列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核发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食堂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其中:高干自雇费填列根据国管财字(94)第112号支出的高级干部雇佣保姆费用;计生监察等人员补贴填列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划生育、审计监察、人防、信访、财务等人员补贴。

  3、其他工资:填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4、职工福利费:填列《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04类“职工福利费”科目包含的体现国家特殊政策的各类职工福利项目的实际支出数,如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拨缴的工会经费等。其中:公费医疗经费填列国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离退休经费填列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津贴、补贴及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在本项目反映;社会保险费填列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职工基础医疗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填列预算单位为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出数;残疾人安置费填列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支出的残疾人安置费用。

  6、助学金:填列各类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的奖学金、生活费等。

  7、取暖费:填列预算单位实际支出的办公用房、在职人员住宅供暖费用。

  8、设备修理费:填列预算单位用于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空调、灯具及办公家具等的日常维修费用。

  9、其他公务费:填列预算单位聘请保安人员及武警警卫、更新消防器材、垃圾清运、街道收取的杂项费用、门前三包绿化及节日装饰等费用。

  10、设备购置费:填列预算单位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及附加费、专业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行政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计(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84)财文字106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行政事业费划分问题的补充通知》办理。其中按规定由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各种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在本项目中填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在其中填列。

  11、维修养护费:填列城建和房管部门经营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的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支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用。

  12、职工宿舍后期管理费:填列北京市规定按产权单位收取的职工宿舍小区的设施建设费、环境整治费、绿化费、垃圾清运等费用。

  13、业务费:填列预算单位为完成专业任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等。其中:印刷费填列预算单位用于文件、业务资料、学习材料、规章制度等的印刷费用,以及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的大宗帐簿、表册、票证等印刷费用;科研费填列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以及专业资料印刷、科学考察研究费用;外事费填列外事部门及其他单位的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补贴和外宾差旅费、招待费等。

  14、业务招待费:填列预算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规定开支的实际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15、其他公用经费:填列预算单位职工教育费、来访费、献血补助费以及单位扶贫费用等。其中:幼儿园补助费填列拥有幼儿园单位按规定支付幼儿园员工补贴费用。

  预算外资金情况表(财清预05表)

  本表反映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情况,以及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和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使用情况。

  1、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反映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2)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4)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5)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6)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明细情况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项”中分项反映。

  2、其他收入:指单位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

  3、已交财政专户:指单位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当年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总额。

  4、未交财政专户:指单位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总额。

  5、核准留用:指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比例或收支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而直接留用的资金总额。

  6、可用预算外资金:反映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

  人员及工资支出情况表(财清预06表)

  本表反映预算单位1999年末人员及全年各类人员工资情况,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学生学员数。

  1、批准领导职数:填列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领导职数。

  2、带薪学习人员数:填列单位公派脱产学习(原有待遇不变)人员数。

  3、长休人员数:填列单位长期病休连续满六个月(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人员数。

  4、内退人员数:填列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但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已经退休人员数。

  附属营业单位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情况表(财清预附01表)

  本表反映单位的附属营业单位和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内部经营取得收入的基本情况。

  1、非转经形式:指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内部经营。

  2、非转经资产总额:指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总额,对外投资的投资总额以及用于内部经营的单位资产总额。

  3、1999年非转经收益:指1999年单位以“非转经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投资收益以及经营收入。

  基本建设情况表(财清预附02表)

  本表反映单位经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情况,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有建设项目。填报范围具体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的项目、停缓建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以及虽已竣工但尚未还清基建投资贷款的项目等。

  1、项目类别:指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项目,填报时只填表下备注中列出的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2、工程期限:指项目批准完工期限。

  3、用途:按项目实际用途填列。

  固定资产明细表(财清预附03-1、-2、-3表)

  本表反映单位各项固定资产的数量、原值、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各项固定资产的帐面数和经清查盘点后的清查数。

  本表应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卡片等资料及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如实填报;

  本表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型分为房屋建筑物类(财清预附03-1表)、交通运输工具类(财清预附03-2表)、通用及专用设备类(财清预附03-3表),并在宾栏分别设置相应指标反映该类固定资产的有关情况。在填报时,应将本单位固定资产按以上三类分别填列;

  本表为变长表,对以上各类固定资产原则上均应逐栋(座)、逐台(件)填报,但对同一批购买的同一型号的通用或专用设备允许按入帐批量数填报。

  1、固定资产分类代码:按照《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根据GB/T14885—94摘编整理)填列。单位在填报时应尽量按最详细的分类代码填列,个别资产小类难以对应的,可向上一级归并填报。

  2、帐面数与清查数:清查数=帐面数+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

  3、使用状况:在固定资产明细表(房屋建筑物类)(财清预附03-1表)中,“使用状况”从以下项中选择一项填列,“1”表示在用,“2”表示未使用,“3”表示不需用,“4”表示危房不能用;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交通运输工具类)(财清预附03-2表)中,“使用状况”从以下项中选择一项填列,“1”表示在用,“2”表示未使用,“3”表示不需用。填报时只填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4、用途: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交通运输工具类)(财清预附03-2表)中,“用途”从以下项中选择一项填列,“1”表示领导用车,“2”表示公务用车,“3”表示专业用车,“4”表示生活用车,“5”表示接待用车,“6”表示其他用车。填报时只填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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