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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中央工交内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经字〔2000〕 发布日期:2000-02-13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工交内贸各单列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会计工作质量,规范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和有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现就1999年度国有中央工交内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对《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质量要求”所列示的重点会计事项进行全面披露。

  二、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未调整不符事项汇总表和已调整重大事项汇总表。对于未调整事项,需注明原因及建议处理意见;对于已调整重大事项,暂按特大型企业500万元、大型企业300万元、中型企业100万元、小型企业50万元以上掌握,对被审计单位故意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限额内也需在已调整重大事项汇总表内反映。

  三、企业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

  四、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中央工交内贸企业、企业集团,应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按本通知的要求将审计报告及附送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经贸司。

  五、本通知适用于对1999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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