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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四)

发文字号:财外字〔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1-06时效性:有效

  (三)外贸企业现金流量表、国有资产总量表(会年企附02表)、基本情况表(会年企附03表),根据财统字〔1999〕19号《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编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指标表(会年企附04表)仅由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填列。

  (五)外贸企业补充指标表(会企外补03表)根据财政部财统字〔1999〕19号《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非金融企业类〕〉的通知》的规定填报。

  其中“工效挂钩清算情况”有关项目,仅由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外贸企业填列。

  三、相关财务政策的说明

  (一)国有外贸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无偿拨入的简易建筑费、扶持生产资金和所得税返还,记入企业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外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财政无偿拨入的简易建筑费、扶持生产资金和所得税返还,记入资本公积项下单独反映,待以后年度企业增资扩股时增购国家股。

  (二)外贸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会处理,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和《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要求,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中央外贸企业编制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并由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对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必须根据重要性原则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个别会计报表,并负审计责任。

  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控股上市公司,按国家其他法规审计,不包括在抽查范围内。

  会计师事务所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1999年度外贸企业会计事项实施审计外,还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486号)的要求,对外贸企业有关重要会计事项予以重点披露。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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