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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二)

发文字号:财会〔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1-01时效性:有效

  附件: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投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

  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发生天然林保护经费支出,借记“专项应付款一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报表(略)。

  编表说明:

  1、“以前年度累计结余”项目,反映以前年度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累计结余。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年初余额填列。

  2、“本年拨款”项目,反映本年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全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支出”项目,反映本年用财政安排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全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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