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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一)

发文字号:财会〔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01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科研机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入转制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执行原制度。为实现工业制度与原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工业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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