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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二)

发文字号:财会〔1999〕58号 发布日期:1999-12-27时效性:有效

  4、增设“446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

  (2)公司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l)在“存出保证金”项目之下“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

  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应交税金”项目之下“其他应付款”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2、利润表

  (1)在“利息收入”项目之下“其他收入”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人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利息支出”(人寿保险公司在“保户利差支出”)项目之下“其他支出”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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