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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123号 发布日期:1999-08-17时效性: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收取保险监管费的请示》(保监发〔1999〕14号)收悉。为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监管部门必需的日常经费开支,经研究,批准你会在开展保险市场监管工作时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会对经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实施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会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暂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你会按财政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保险业务监管费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会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保险业务监管费支出使用范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开办费;

  (二)中国保监会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

  (三)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

  (四)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

  (五)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及信息交流费用;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

  六、你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保险业务监管费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是否继续收费,由你会报财政部、国家计委重新审批。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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