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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

发文字号:财会〔1999〕48号 发布日期:1999-01-01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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