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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9〕60号 发布日期:1999-01-01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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