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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7-02时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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