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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经贸经〔1998〕154号 发布日期:1998-03-19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纺织厅(局)、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精神,现将落实纺织压锭银行贴息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纺织工业完成三年内压缩淘汰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的战略任务,促进压锭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国有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有关商业银行给予200万元贴息贷款,贷款期限5-7年,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各级银行要认真落实此项贷款。要按照信贷原则和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要求,积极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各级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先安排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棉纺压锭技改专项,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三、企业申报纺织压锭贴息贷款要符合以下条件:

  1、棉纺企业压锭要纳入全国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企业要根据压锭重组,分流人员的情况,认真选好贷款项目,并报经省市压锭领导小组审定。

  3、借款企业必须具备安置压锭企业下岗人员的能力,项目要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借款单位可以是压锭企业或重组主体企业,也可由省市纺织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统贷统还。

  5、贷款项目要有地方财政贴息的承诺。

  6、借款单位要及时向开户银行地、市行申报,经省、市一级分行审查同意后,报各商业银行总行安排贷款计划;并在资金上优先支持。

  四、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纺织压锭实施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纺织压锭贷款贴息资金。

  五、各级经贸委和纺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协助企业选好项目,并督促检查。

  六、各级经贸委、财政、人民银行、纺织主管部门、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相互配合,协调落实,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1998年3月1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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