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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

发文字号:财会〔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01-01时效性:有效

  附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其他相关知识;

  (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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