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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工资福利待遇等的财务开支标准制定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财行〔1997〕16号 发布日期:1997-03-28时效性:有效

省各部、委、办、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和单位纷纷来电反映,省个别部门未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同意,擅自发文通知省级机关各单位,要求给有关工作人员按月发放补贴。我们认为这一作法是不妥的,应予纠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凡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工资、福利、奖金、补贴、津贴等方面的财务制度的制定权限和修改权限,一律集中在财政和人事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无权自行决定。

  因此,我们重申:

  一、我省范围内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补贴、补助、津贴等开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权限,一律集中在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其他任何行业主管部门均无权自行决定。

  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确需制定或修改有关福利待遇等开支标准的,应事先征求省人事厅意见,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共同发文实施。凡未经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同意而自行决定的有关财务开支标准,各单位一律不得执行。

  三、对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自定财务开支标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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