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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6〕440号 发布日期:1997-01-06时效性:有效

交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特制定《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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