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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6〕440号 发布日期:1997-01-06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车购费由车辆落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三条 车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断续使用。

  第四条 各地车购费征收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征收的车购费及时汇交到交通部,交通部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并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的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汇交的车购费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的车购费,由交通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购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车购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的设置,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 车购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交通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车度车购费收入和支出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3个月之内交通部应编制上年度车购费收入和支出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车购费收入和支出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车购费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及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

  重点用于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及重要的公路、铁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

  适当安排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

  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补助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而对筑路材料工业的投资及供应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转资金;

  用于承担征收车购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开支;

  专项性支出,包括:老旧汽车更新改造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省级征收分成资金支出,省级周转性借款支出等;

  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车购费用于建设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有关车购费征收经费、省级分成资金支出、省级周转性借款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车购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国家对车购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九条 车购费征收部门收取车购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车购费专用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车购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将车购费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车购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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