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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一)

发文字号:财会〔1996〕56号 发布日期:1996-11-18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总结整改阶段的工作,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现对总结整改阶段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进行验收。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进行验收,以保证整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严重混乱的单位,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在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和落实情况;各级整顿机构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对在验收中发现存在违纪问题但仍未整改的单位,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处理意见尚未落实的,负责整顿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督促迅速予以落实;对参与重点检查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重点检查中不负责任、甚至徇私舞弊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认真研究会计工作秩序整改建制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同时,研究提出整改建制措施,并结合当前和今后的会计管理工作逐步落实,促进各基层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修养的提高;促进会计改革的深化和会计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认真总结整顿工作情况。

  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把总结工作与摸清情况、树立典型、整改提高结合起来。

  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级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对会计工作秩序建设的意见。

  对在会计工作秩序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表彰和广泛宣传;对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作为反面教材公开曝光。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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