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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财会函[2026]209号 发布日期:2026-03-18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
  要加强宣传,切实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务必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并做好备案信息审核,确保代理记账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代理记账审批权划转至审批局或已下放至县(区)的,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和相关工作报告。
  二、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辽财会规〔2025〕1号)相关要求,宣传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要持续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工作。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根据2025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等情况,撰写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张远鹏
  联系电话:024-22708531
  附件: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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