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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二)

发文字号:财会〔2000〕20号 发布日期:1996-06-17时效性: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抓好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顿,力求有所突破,求得成效。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5.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6.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

  7.应当建帐的单位依法建帐。

  8.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9.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文字规范,设有必要的备查帐簿。

  11.没有帐外设帐行为。

  12.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

  1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

  1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三)会计监督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16.没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问题。

  17.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关于对认为是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8.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19.建立并执行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制度。

  20.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四、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和整改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广泛进行宣传和推广。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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