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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八)

发文字号:财会〔1996〕19号 发布日期:1996-06-17时效性:有效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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