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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三)

发文字号:财会〔1996〕19号 发布日期:1996-06-17时效性:有效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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