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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6〕63号 发布日期:1996-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不发西藏):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11号),现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1996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8个城市扩大到50个城市,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

  二、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50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包括已改建为公司制的国有工业企业)

  不得比照执行。实行所得税退库办法的中央企业不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集团,财政按在各试点城市的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本。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监督企业补充流动资本,建立国有企业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和专项检查处罚制度。对不严格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或未足额安排铺底流动资本的企业,财政一律不再拨补流动资本,并收回已拨补的流动资本。

  五、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略)

  二、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失效日期: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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