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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一)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5〕7号 发布日期:1995-01-24

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抄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最近,股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映,工作中存在一些会计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需按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是否还需要再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

  答:股票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应遵循属地原则,执行中国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为了适应香港上市地关于证券上市管理的要求,企业应以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编报。目前有些企业只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的做法,或者先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再以此为基础调整为中国会计报表的做法,都不符合规定,应当改正。

  二、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自何时起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结束旧帐,建立新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股份制改组程序,企业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即股份公司,以下同)成立日期的确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企业办理结束的要求,编制自当年1月1日起至成立日止的年度会计报告(国有企业还需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作为建立新帐的依据。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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