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94〕财商字第623号 发布日期:1994-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主管部门:

  近来,一些地方不断询问,外贸企业在一九九四年初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对此,我们认为,外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跟踪结汇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后,上年末应收外汇帐款除中长期信贷等特殊项目出口收汇外,一般在年度内都已收妥结汇,相应实现汇兑收益,并引起企业足够的现金流入。因此,为了真实核算年度利润,外贸企业年初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应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年度内计入企业损益。但汇兑净损失数额转大,一次处理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期处理;在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和边境易货贸易的应收外汇帐款的汇兑净收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二至三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企业按此进行核算后,实现利润与纳税所得因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额,纳税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