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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华东石油地质局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发文字号:地函278号 发布日期:1994-11-11

华东石油地质局:

  你局《关于滚动勘探项目试采原油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进行销售形成销售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你局开采石油并且已形成销售收入,应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关于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规定》第十二条对适用免缴的范围已做出明确规定。在地矿部与财政部对免缴范围未做出其它规定之前,根据《规定》你局尚不具备免缴条件。

  申请免缴按《规定》由采矿权人向征收机关提出免缴申请,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地矿部矿管局无权批准对采矿权人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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