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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4〕830号 发布日期:1994-06-27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人计函[1994]1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同意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取印制、发放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发给考生每本收费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证书的收费亦可比照此标准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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