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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偿转让固定资产重估价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会三字第10号 发布日期:1994-05-09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企业有偿转让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评估,有偿转让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国有资产,按规定应进行评估,但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不进行调账处理,有偿转让和清理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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