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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增设指标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79号 发布日期:1994-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第10号文关于增设和恢复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下发的一九九四年税收会统报表的有关指标项目和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中:1.在工商税收的“16、印花税”下增设“17、筵席税”,原“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含)以下的项目依次往后顺延;2.在企业所得税的“股份制企业”下增设“联营企业”,以反映各种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提退情况。原国税发[1993]148号文“二、关于指标口径解释”中有关对联营企业征解的企业所得税暂反映在“股份制企业”项的规定同时作废。

  二、《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40、地方金融企业”下依次增设“地方国有银行”、“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四个中央级固定收入项目,以分别反映执行新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后,不同的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以前月份已缴入“地方金融企业”款级科目的所得税,也按新增设的这四个项级科目进行划分,并通知国库调帐。

  同时,对《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与《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调整:地方国有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中央”栏;集体金融企业、外资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全部反映在“二、企业所得税”的集体企业“中央”栏。

  三、《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的“54、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下增设“55、中央联营企业”、“56、地方联营企业”、“57、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三大项目。其中:中央联营企业反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本表填列在“中央”栏;地方联营企业反映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个体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地方级收入,本表填列在“地方”栏;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反映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本表平时均反映在“中央”栏。原国税发〔1993〕148号文中有关联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报表的填报口径同时作废。以前月份已经缴库的收入不再调库。

  四、《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的“16、印花税”下增设“17、筵席税”,以总括反映筵席税税种下放管理后不同地方对筵席税的开征情况。

  五、为统一口径,各地在编报《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时暂将缴纳以前年度的烧油特别税反映在“四、石油加工业”的“2、柴油”项目内;其他的清缴或补缴税种则按有关预算管理办法在相应的报表或项目中分别反映。

  六、关于税收快报的项目调整:

  1.将“筵席税”收入额并入第53项“其他地方各税”。

  2.外资银行所得税作为税种收入划入第44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级收入划入第57项“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计算机参数的调整:

  1.《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YB01)的参数由原405314N,10……改为405514N,10……。报表在原第38行插入“17、筵席税”,原第49行插入“联营企业”,其余项目顺延。

  2.《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YB02)的参数由原903019N,10……改为903219N,10……。报表在原第19行插入“17、筵席税”,原第26行插入“联营企业”,其余项目顺延。

  3.《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YB03)的参数由原11021111N,10……改为11022111N,10……。报表在第19行插入“17、筵席税”,其余项目顺延。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部署,确保在五月份编报四月份会统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填报口径以及计算机参数等一次统一调整准确。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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