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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1994〕外经贸计财制字第109号 发布日期:1994-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说明如下:

  一、外贸企业用结存外汇券向银行兑换外币或结汇时,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或实际兑入的人民币金额与实际兑出的外汇券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二、外贸企业使用结存外汇额度时,购入外币金额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的差额(结存的外汇额度系调剂购入的,还应扣除应分摊的外汇价差),作为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外贸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四、外贸企业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对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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