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1994〕4号 发布日期:1994-02-14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将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日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予以抵扣。企业应将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对于企业其他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待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处理

  1.经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1993年12月31日库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定金等尚未作销售的,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4.企业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四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