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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施工企业实现盈余二八分成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群粤字〔1993〕68号 发布日期:1993-12-08

  关于实现盈利二八分成的有关会计处理。对于上交利润的部分,可按(93)财会字第58号《关于编报1993年国有施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规定处理。该文件在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中规定: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对于企业留成的80%,应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可按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技术装备费的会计处理问题,已由建设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总发字(1993)第188号《关于编审1993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施工企业经批准单独收取的技术装备费计入资本公积金”。即,施工企业经批准收取技术装备费时,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

  当企业以银行存款购置固定资产时,它只是资产运用形态的转换,并不涉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有关科目。

  失效日期: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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