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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施工企业收取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技术装备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群云字〔1993〕12号 发布日期:1993-05-06

  1、关于集体施工企业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技术装备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所以集体施工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也应执行新会计制度。新制度规定,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等,应在“工程结算收入”科目核算,即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关于技术装备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所以新的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取消了有关技术装备费的核算。

  2、关于购建固定资产的核算。新制度规定,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先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毕或建造完成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因为新制度取消了传统的资金三段平衡原理,采用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仅仅是资金占用形态的变化,而不影响企业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所以不应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

  3、关于新旧账号的衔接问题,我部将另行发文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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