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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

发文字号:财世字〔1992〕58号 发布日期:1992-05-22

  附件: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教育、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负责办理世行贷款提款手续的所有世行项目。

  第三条、世行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各世行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世行的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的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及时还本付息付费;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决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与执行世行项目有关的财政厅、局。

  各财政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的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参与审核项目的采购计划;审批项目中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办理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世行贷款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世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指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的单位。

  办公室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会计事项;编制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采购计划、出国考察和培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检查下级办公室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世行贷款申请。

  各级财政部门、办公室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法规行使职权,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合法权益。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六条、世行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摊派、抽调和私分。

  对影响项目执行的行为,财政部门和办公室有权抵制、拒绝和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

  第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办公室应单独设置、妥善保管项目的会计档案。

  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应将其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会计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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