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三)

发文字号:财世字〔1992〕58号 发布日期:1992-05-22

  第四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世行项目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应与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同步编制。

  第十六条、年度财务计划由办公室编制草案,连同文字说明报有关出资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财务计划应坚持不留缺口、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年度财务计划中的上年结余款项可视同当年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尚有结余的可用于当年支出。

  第十七条、年度财务计划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收入包括:

  1.上年结转;

  2.世界银行贷款;

  3.国内配套资金;

  4.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

  1.工程建设;

  2.物资采购;

  3.国内外培训、考察;

  4.国内外咨询服务;

  5.管理费;

  6.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办公室应根据批准的财务计划组织项目建设。

  未经有关出资部门同意,办公室不得在年度财务计划之外增加支出。

  第十九条、年度财务计划的调整,由办公室提出计划,报有关出资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第二十条、每年6月30日,办公室应编制财务计划执行半年报,连同文字说明于7月31日前报有关出资部门,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终了,办公室应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完整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办公室管理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