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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五)

发文字号:财世字〔1992〕58号 发布日期:1992-05-22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三条、世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计入项目成本,包括:

  1.消耗的各种物资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各种手续费等;

  2.工程建设费用;

  3.项目活动费用;

  4.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

  5.国内外咨询专家费用;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修理费;

  7.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

  8.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

  9.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聘请费;

  10.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

  1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12.贷款承诺费、项目建设期贷款手续费或利息;

  13.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合同索赔收入,经确认后应冲减相应的成本。

  物资使用中发生的盈余应从相应的成本中扣除。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世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办公室按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移交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办公室移交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变卖。

  固定资产的任何调动或转让均需得到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和财政部的同意。

  转让所得收入应交财政部门用于还本付息付费。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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