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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答复(二)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0〕59号 发布日期:1990-10-12

  五、关于是否可以不提住房补助基金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现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补贴购建职工住房,不再上交财政。

  企业在通过自购自建等方式自行解决好中方职工住房的前提下,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不再提取或少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

  如中方职工所住为国家公房,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关于收受和支付佣金、回扣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按规定可以收受的佣金,应当作为企业收入登记入帐,支付的佣金,应相应增加有关费用;企业按规定收受的回扣,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支付的回扣应相应冲减销售收入。

  上述企业收受的佣金、回扣,不得作为个人收入。

  对于在购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可另外给予奖励。

  企业进行上述帐务处理时,须持有收受或支付佣金、回扣单位正式出具的财务会计凭证。

  对于以其它名目支付的“好处费”“帐外价格”等形成的白条子,一律不能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出利润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

  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时,应按所开办企业的性质确定利润分配。

  如新办企业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按规定办理新的合营企业审批手续,则视为中外合营企业,按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纳税、分利。

  如新办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则按国内联营企业办法办理,先分利,后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列入合营企业利润总额,按规定纳税;国内企业分得利润按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合作企业支付中方合作者劳务费的如何上缴国家物价补贴问题

  合作企业付给中方合作者中方职工的劳务费中已经包含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其应上缴的国家补贴部分由中方合作者上缴。劳务费中未包含上述补贴的,由合作企业缴纳。

  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缴补贴。

  九、关于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如何列支问题

  合营企业所负担的合营前老厂职工的退休费,目前仍按合营合同、协议规定处理。

  对于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由合营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在国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可仍按合同、协议规定处理。

  十、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提取“三项基金”问题

  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家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可参照合营企业做法,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基金的提取比例、用途及有关问题均参照合营企业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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