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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编报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国资综字〔1990〕第24号 发布日期:1990-05-07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包括预算外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①(二)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编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报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并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三)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及时编制报表。在做好年度财产清查、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做到报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任意估计数字。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

  (四)编制的报表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各表一律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不留小数点。

  (五)汇总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主管部门、报表所属年度、报出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印章。

  (六)各单位在报送年度汇总报表时,应附有编制说明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1.报告期国有资产存量变动的主要情况和原因;

  2.报告期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核算情况:

  3.报告期国有资产盘盈、盘亏、毁损、评估和报废清理等处置情况以及闲置资产处理情况;

  4.国有资产收益清算解缴情况;

  5.分析国有资产利用效果及影响利用效果的主要因素;

  6.今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经营情况说明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年度汇总报表应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式五份。

  (八)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同时应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九)本办法从编报1989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时开始执行。

  ①注:从编报1990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起,预算外全民所有制单位、国营建设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行业的国有资产汇总报表的编报办法,一律比照国资综字〔1990〕24号文发布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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