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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按比例价销售粮油的财务和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85〕商财联字第35号 发布日期:1985-08-03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通知,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调整农村粮油的购销政策和价格,粮食企业按规定以比例价或比例价加费用对农村销售粮油(以下简称比例价销售)。现将有关财务和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比例价销售的粮油,财政部门不再支付“提价补贴”。

  二、按比例价销售的粮油,企业应全额通过“营业收入”科目核算,相应增加企业的毛利或减少企业的毛损。财政部门在核定粮食企业本年度亏损指标时,没有考虑此项因素的,在年度终了时要相应调减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从一九八六年起,财政部门核定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时,要考虑这一因素。

  三、企业以比例价销售的粮油,应在粮企会12表附表《城乡供应明细表》中增设“比例价供应”专栏予以反映。

  四、在本通知下达前,各地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请改按上述规定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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