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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上缴调剂基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84〕商财字第88号 发布日期:1984-12-31

  根据(84)商财字第44号《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在税后盈余中提取10%的调剂基金,并逐级上缴上级社。关于上缴本部的具体办法,经今年十一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主任座谈会酝酿,现决定省级和地、市级社及其所属企业所提全部调剂基金,连同县(市)级社及其所属企业所提调剂基金的50%,上缴本部。基层供销社所提调剂基金全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自行调剂,不再交部。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度盈余分配开始执行,应当上缴的调剂基金均于下年度三月底前上缴本部财会司。

  除上缴调剂基金外,对少数经济条件较好,利润较多的省、市供销社,还拟实行加提调剂基金,自一九八五年度盈余分配开始执行,为期三年,上缴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商业部与有关省、市另行商定。

  此项基金上缴商业部后不再返还,但集中的调剂基金必须一律用于供销社,主要是支持帮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由于客观原因经营发生困难的供销社。为了加强管理,讲究效益,实际使用时,应按具体情况,可以无偿补助,也可以有借有还。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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