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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粮财规〔2025〕289号 发布日期:2025-10-14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含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等售粮者(含粮食经纪人)兑付售粮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的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农民等售粮者利益。

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

第五条 售粮款兑付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兑付。鼓励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足额兑付到售粮者账户。兑付起始时间以粮食交付时起算。

第六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含储备轮换用粮收购),要“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第一天(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支付系统技术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兑付时间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告知售粮者,但兑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租仓收购的,由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直接对售粮者结算,对售粮款兑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仓库点,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

第七条 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应当“一手钱、一手粮”,当场兑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鼓励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粮食品种、数量、金额、兑付时间等。对以口头形式约定的,鼓励留存必要证据。

粮食收购企业委托收购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优先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委托方承担售粮款兑付的主要责任。

粮食收购者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等为由,不按约定支付售粮款。

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积极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粮食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粮食收购者及时足额筹集和兑付农民等售粮款。要加强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高售粮者风险防范意识。

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粮食收购者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发挥12325监管热线和地方相关举报渠道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对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因售粮款兑付产生的纠纷,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一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售粮款兑付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粮食局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粮食收购资金筹集和兑付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15〕208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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